子女抚养权权益保障:优先考虑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2 23:10:07 470 人看过

由于绝育手术或生育能力丧失,有一方没有子女且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同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考虑领养子女,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

1.有一方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根据素材,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抚养权的优先考虑上,应当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争夺可能会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无权干涉。因此,在抚养权的优先考虑上,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但如果父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享有与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朋友之间的权利,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朋友也应当尊重子女的权利。因此,在抚养权的优先考虑上,应当尊重子女的权益,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应当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权益和子女的权益,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权纠纷。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因此,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仍然拥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在抚养权的优先考虑上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权纠纷。同时,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也享有与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朋友之间的权利,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朋友也应当尊重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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