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小车司机能否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7:50:20 271 人看过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小车司机能否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请求》(赣劳培[1994]30)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汽车驾驶工种不设置技师职务。

二、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生产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但小车司机不设置汽车指导驾驶员职务。此问题,我部办公厅已于1990年10月24日以《关于小车司机不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复函》(劳办培字[1990]23号)复函你厅。请你厅按此要求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22: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
    2023-06-10
    365人看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90号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2023-06-09
    26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局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78]劳薪字17号),此文经与你局核实,应为《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文教组的复函》([78]教计字036号、[78]劳薪字3号),该文继续有效;你局“请示”中其他8个文件,同意废止。附件:废止的劳动部文件目录---------------------
    2023-06-09
    156人看过
  • 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驻劳社工伤〔2007〕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明。二、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证明。三、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中应注明鉴定性质为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四、属于本函一、三条
    2023-04-23
    85人看过
  •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请示》(赣劳矿〔199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检查包括矿长在内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矿山安全法》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对其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矿山(包括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继续坚持。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1986年起对乡镇矿山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已成为对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看,这项工作对乡镇矿山
    2023-06-09
    31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湘劳职字〔1991〕110号《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GB8838—8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布后,发现其中部分条文与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规则》相矛盾。为此,我部职安局曾于1988年7月15日函告(劳安局字〔1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在未见到《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正式版本前,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仍按GB5306—85国家标准执行。现已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8838—88不予出版。
    2023-04-22
    26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你省沈阳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在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依据《劳动法》规定,我部在《处罚办法》中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处罚办法》规定执行。二、关于《处罚办法》未做规定,其它劳动行政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问题,应按有关规章规定执行。三、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和《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等劳动行政规章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而未规定具体处罚标准问题,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以上两个规定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规定。
    2023-06-10
    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二、考评内容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2023-04-26
    2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闽劳发〔1996〕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关于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回乡补助金的发放问题。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转换工制度若干>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三、关于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问题。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即企业应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海南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琼建房〔2000〕375号和川建厅办发〔2001〕018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从总体上是好的,对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部已着手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考虑到海南、四川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估价业务量与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经营业绩标准难以衔接,同意你们暂时按照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二、三级机构的经营业绩条件,并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如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修订标准出台后,应按照新标准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三)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适当调整后,营业范围仍应严格按照建房〔1997〕12号
    2023-06-10
    465人看过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司办函[2003]第102号上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沪司发法制[2003]ぉ4号收悉。经司法部研究,答复如下: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且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但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协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角度出发,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改革问题,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目前处于暂停状态。鉴此,请你局向市政府反映,请求暂缓向社会公开此行政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二○○三年七月一日
    2023-04-24
    11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厅关于工伤鉴定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伤残鉴定没有明确时间限制,但通常在工伤认定之后,待伤情相对稳定时进行。 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如果你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间,就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更不谈伤残鉴定了。
    • 浙江省劳动厅(病假工资)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如何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8
      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31号)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
    • 山西省人社厅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5
      1楼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3
      1、醉酒驾驶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机其驾驶证,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即使考取驾照后,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关于国家机关办理机关函的格式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1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