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冯ZZ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起诉冯ZZ、王珍妮对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菜商傅彬章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珍妮、冯ZZ对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2005年5月25日、6月7日、6月14日的《国际商报》分别刊登了不见不散公司的清算公告,内容是:不见不散公司已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王珍妮等同志组成,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债权。该公告落款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应当在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见不散公司的章程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列为公司解散与依法进行清算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于2004年10月做出吊销不见不散公司营业执照,责令股东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因此,对不见不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均已成就,股东王珍妮、冯ZZ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
虽然不见不散公司已于2005年5月发布清算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不够详尽,公告中没有记述债权具体的申报地点和方法等。而且,在公司清算事由发生之时,原告对不见不散公司的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不见不散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前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该债权人。现王珍妮、冯ZZ也承认原告的债权尚未纳入清算,不见不散公司未能清算成功。由此应认为不见不散公司股东并未严格履行清算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进行有效的清算。
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要求王珍妮、冯ZZ对不见不散公司进行清算,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公司资料是否齐全、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均不足以成为免除股东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责的抗辩事由,法院对王珍妮、冯ZZ的相关答辩不予支持。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珍妮、冯ZZ对北京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现记者获悉,由于王珍妮、冯ZZ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傅彬章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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