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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