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要强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法律后果是: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第二,强制拆迁是基于补偿决定的。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强制拆迁。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作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三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产权交易和周转房。
没有货币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的,不得强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赔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基本生活,被执行人无保护的生产经营状况;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5。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强制执行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由政府决定后附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讲解,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5。经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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