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7 22:20:37 375 人看过

一、株洲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

3.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4.设立人执业5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告知承诺书;

5.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章程;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株洲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株洲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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