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判的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10:05:20 286 人看过

二审裁判的类型有裁定和判决两种类型。

裁定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要点

一审宣判后,赵汝不服上诉称,双方在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涉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涉及财产的,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以上事实有两位法律工作者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嫁妆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嫁妆。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戚一同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戚,钱南亲戚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同时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同意运嫁妆,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律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解决纠纷。在两位法律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双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嫁妆运回娘家。

二审法院认为,赵汝与钱南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汝称在运嫁妆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事实,因有两位法律工作者到庭作证,予以认定。原审认定赵汝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2004年10月8日,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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