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运用于各种审判活动之中,比如民事案件中的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案件甚至是合同争议案件等案件中基本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证据鉴定更是离不开司法鉴定。那么,检察院司法鉴定依据的鉴定规则全文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重新鉴定时,是本案原鉴定人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应当拒绝受理。
第四章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需要进行实验的,应当记录实验时间、条件、方法、过程、结果等,并由实验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十八条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第十九条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会检鉴定人可以由本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与聘请的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聘请的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组成。
会检鉴定人应当不少于三名,采取鉴定人分别独立检验,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会检鉴定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中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
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鉴定文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委托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文书的归档管理,依照人民检察院立卷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出庭
第二十四条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当准备出庭需要的相关材料。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虽然是试行版本,但基本上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依据该规定进行执行。该规定主要用来规范检察院的司法鉴定的申请等必须依据的程序。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的鉴定规则是不可以引用这个规定的。
-
检察院司法鉴定程序
309人看过
-
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做哪些鉴定
417人看过
-
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做哪些鉴定?
383人看过
-
检察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有哪些
129人看过
-
文书司法鉴定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283人看过
-
司法鉴定操作规则,鉴定原则
111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4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第一,痕迹学。在本世纪初,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文物涉案过程中,为了解决文物的“真”“伪”问题,就开始了文物自然老化痕迹的研究与探索。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以陶瓷为例,古陶瓷无论处在什么环境下,其组成陶瓷的硅酸盐物质在时间梯度、空间梯度和自然环境等因素作用下,会出现老化痕迹。这些老化痕迹特征是有规律的。古陶瓷器釉
-
医院鉴定依据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9有同样经历的人,就是医生不负责造成的你所说的应该主要责任,但医学会向着它你想想就那几家医院鉴定,今天你们鉴定我的明天我们鉴定你的能公平吗?复印全部病历并封存看看有没有涂改添加后签名伪造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文书鉴定》《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产科医疗常规》学习学习伪造病历负全责。孩子要是严重你还怕什么这是毁了你和孩子一生啊脑瘫100万有理你得横着走。
-
法院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14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
文物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是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5艺术品司法鉴定是中国文物局和中国鉴定机构共同成立的以高科技手段,提供一个无损的、权威的鉴定结果的单位。鉴定依据为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 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痕迹,是指文物艺术品制作完成以后,其内部各种物质在不断运动中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长时间处在地下(墓葬、遗址、窑址、窖藏)、水下(江、河、湖、海及地下水)、地上(传世),经年累月受到周围环境中各种腐蚀性化学物质的侵害、腐蚀,留下的
-
法院撤销司法鉴定的依据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1-0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