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一、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口的。
4.未婚的军转干部,父母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或者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7.在军队体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他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干部,应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3.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4.企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5.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其他南京是军转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停发退役金。
6.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补贴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受安置,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迁,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工作安排及办理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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