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13 23:27:18 500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抗诉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出庭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05: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二审抗诉案件进行处理办法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上诉与抗诉的区别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
    2023-07-03
    54人看过
  • 民事案件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救济途径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一、被诉中院有权撤销申诉吗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诉,但是法律对申诉是否可以受理没有规定。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派出所抓人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看具体情形。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依法无需通知。其他情形除无法通知外,原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排除上述情形而不通知的,公安机关涉嫌违规,可以向其纪检督察部门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家属可主动向派出所了解情况。三、公安机关负责受谁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并且检察院或者司法局都可以监督派出所行为的,要是对判处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监察部门是很多的,对于公
    2023-03-26
    144人看过
  • 民事案件申请抗诉,检察院一定会受理么
    一、民事案件申请抗诉,检察院一定会受理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2023-04-25
    356人看过
  •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是否中止执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是否中止执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二、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三、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
    2023-03-23
    374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说到人民检察院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了,但是对于检察院具体的工作内容的话,其实大部分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的,其实人民检察院也同样是需要侦办一些案件的,当然检察院侦办案件也同样需要按照相应法规进行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
    2023-06-03
    62人看过
  •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3-06-14
    276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1、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
    2023-04-06
    257人看过
  •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一、民事行政案件抗诉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
    2023-04-03
    5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国知网讯日前,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就一起涉及创造性评价尺度的最高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是最高检察院在专利行政审判领域的第一例抗诉案件。2003年10月15日,针对99114212.8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做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6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一审判决。最高检察院认为,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并公开宣判。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对于该案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创造性评价尺度
    2023-06-11
    122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检察院刑事抗诉呢
    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刑事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一、被判刑多久可以翻案被判刑翻案没有时间限制。刑事案件如果是错案,法理上没有时间限制,都是可以申诉要求改判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什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是:(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
    2023-03-05
    441人看过
  • 民事抗诉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民事抗诉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可以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是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抗诉。民事抗诉书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1)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即《民事抗诉书》。3、文书编号。4、案件来源及本院审查过程。(2)正文。1、本院审查认定的法定抗诉情形。2、本案诉讼过程。3、审查意见、抗诉理由。4、抗诉决定及法律根据。(3)尾部。1、检察院公章。2、法院名称。3、抗诉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2023-08-03
    311人看过
  • 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二、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
    2023-06-04
    322人看过
  • 最新国务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该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对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审查受理期限等,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023-07-06
    47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法律上明确指出了处于孕期的妇女是可以不予批捕的,主要原因在于孕期的妇女被批捕可能导致发生流产等不良现象。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是可以不予批捕的,但根据犯罪事实的轻重和类型可以采取一定的司法措施,如监视居住等进行控制,避免当事人逃离或者不利于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是什么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2023-08-18
    2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民事案件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能抗诉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1、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检察院审理民事民事案件抗诉可以抗几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
      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
    • 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解决行政抗诉的案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限于原裁判的内容错误,还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抗诉程序(一)抗诉程序是指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哪一级人
    •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改判概率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
      民事案件到检察院抗诉改判几率得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能提交的新证据来认定,看新证据是否对案件的判决起到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文章《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
    • 民事案件是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抗诉,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3
      民事案件必须是通过再审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没有通过再审程序,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