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故-宫博物院副院长××表示,故-宫博物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考虑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洽谈或协商方式解决,并保留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故-宫无非做两件事情,一是全类注册,故-宫博物院法律顾问××表示,驰名商标的管理、使用将成为今后故-宫的工作重点,从明年开始,故-宫将对产品类商标进行全面注册。故-宫不是生产企业,也不是服务企业,充其量只是个风景名胜而已,他们注册那么多的商标怎么使用呢?故-宫的副院长解释说,此举并非是故-宫要开发其他产品,今后故-宫开发方向仍将是以文化产品为主。既然只以文化产品为主,为什么要注册那么多的商标呢?不使用的商标将会被撤消,如果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那更没有意义,以后任何以“故-宫”、“紫禁城”注册为商标,完全会被商标局主动制止或被动被许多“好事者”被阻止注册。
二是清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和商号。故-宫博物院调查到,已有上百种产品注册了“故-宫”、“紫禁城”字样商标,其中不乏知名企业。故-宫博物院认为,尽管这些商标与故-宫博物院注册商标不相类似,与企业性质也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商标中使用“故-宫”、“紫禁城”文字,很容易误导公众,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极易给“故-宫”、“紫禁城”商标和故-宫博物院声誉造成损害。关于这个说法故-宫有些多虑了,“长城”作为驰名商标,可以容忍几百个“长城”商标,而且同在驰名商标傍上还有“长城”电器,没有人会认为“**电器”和“长城葡萄酒”有什么关系,大家都知道这两种产品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公司生产的。按现有法律规定,故-宫被认定驰名商标之前,已经注册了“故-宫”或“紫禁城”商标的,或者是企业名称中含有“紫禁城”或“故-宫”字样,在一般情况下故-宫无权禁止别人的合法使用,因为先于驰名商标的注册企业也是经过了工商部门核准的合法企业,其商标也是经过合法注册的。
少*寺第三十代方-丈很有商业头脑,专门成立少*寺投资成立**少*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少*寺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少*寺至今已拿到32个类别、76项商标的注册证书。当“少*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少*寺打起了商标保卫战,还远赴德国讨要商标。对少*寺的护牌行动,方-丈称目的在于保名而非争利。中华民族的文化资源流失得太多,再丢不起了。不管少*寺采取什么措施其做法与故-宫并无大的区别。
二、当风景名胜成为知名商标,该如何使用?
是用来使用的,那么当故-宫和少*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们如何来使用商标呢?
在获得驰名商标后故-宫博物院法律顾问××表示,驰名商标的管理、使用将成为今后故-宫的工作重点。故-宫的一位院长表示:一些机构和个人比较好的产品创意,故-宫将采取监制、授权、认定等方式进行合作,并将大力开发带有故-宫特色的产品。此外,也不排除采取文化专卖店的形式,对外推广故-宫的文化产品。故-宫对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计划实在不好恭维,故-宫是个风景名胜游览之地,不是生产性企业,其开发带有特色的产品当然可以,但他们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并不是他们的特长。而少*寺对“少*寺”商标附加了太多情感,而不是真正从商标自身的意义上去注册并使用,其是否有使用计划不得而知。
风景名胜作为商标名称,这种商标属于“任意商标”,“任意商标”作为商标并不是好的商标,但是风景名胜有个特点就是这个名字已经是世界闻名,世界闻名是商标的终极目标,如果使用这个名字作为商标,那么商标很容易搭乘这个名字的“便车”迅速成名,这是用风景名胜作为商标的价值所在。同时风景名胜世界驰名后,其本身的文化内涵已经被固化,作为也很难超出这个被固化的范围。比如故-宫体现在是中国的皇宫,而少*寺体现的是中国工夫。用少*寺作为文化用品的商标肯定不妥当,用故-宫作为仿古代兵器的商标明显不如使用“少*寺”牌。所以风景名胜作为商标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并非任何产品或服务都适合使用。
那么用风景名胜名取名的商标如何使用呢?首先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在风景名胜本身的文化内涵的范围内。比如迪*尼的动画人物米老鼠和唐老鸭代表了迪*尼品牌形象,在全世界广为传播,受到全球儿童甚至成人的喜爱,而紧随其后的迪*尼系列玩具和儿童娱乐产品在全球畅销就顺理成章了。如果用“米老鼠”作为汽车的商标恐怕没有那么受欢迎。其次这些商标风景名胜不需要自己去生产,不需要自己亲自去销售这些产品,完全可以学习“恒*祥”进行虚拟经营,不过这需要对品牌运行有深刻的理解,并且要有非常周密的策划和实施。有了这些条件,那么只需要组织一只几十人的管理团队,就可以支撑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亿庞大的销售量。这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不仅仅国外有先例,国内也有了象“恒*祥”这样虚拟经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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