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责: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建议加快农保覆盖步伐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郑委员建议加快农保覆盖步伐,统筹城乡社保制度。
郑委员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非常好,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从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到合作医疗,基本上已实现全覆盖,今年又推出了养老保险,这都是意义十分重大的事情。尤其是今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意味着农民退休制度正在确立,这是一个真正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其意义超越了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而是具有了公平、正义、共享文明进步的特征,对这一制度,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农民的积极性也很高,受益面很广,而且水平适度。
郑委员在对政府近几年来努力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给予充分肯定和极高评价的同时,对于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建议。
郑委员说,加快农民养老保险覆盖的步伐。今年推出农民养老保险是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国家计划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进度要加快,除了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等需要,还要吸收以往因试点期长而导致制度碎片、扭曲等方面的教训。他认为三至五年实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全覆盖是可以实现的,这就有一个计划调整的问题,预算要跟上,对试点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和评价要及时跟上。
郑委员建议,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一定要基于城乡统筹,逐渐缩小差距,促进公平。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要实行城乡统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也都应该是城乡统筹,因为他们都是政府责任加个人责任,筹资可以有别,但是从责任分担方式、保障方式上却是完全一样的,起码经办机构没有必要按照农民和市民来区别。现在城乡统筹原则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同时还要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现在的差距很大。应当有一个缩小差距的时间表,比如什么时候城乡低保待遇标准最终到统一。例如成都、杭州在医保方面就按城乡统筹的原则打破了城乡居民分割的界线,他们允许农民向上流动,可能有几个档次,但参保人可以自己选择,这样就打破了城乡的界限。成都可以做到,其他地区也应可以做到。因此,不是做不做得到城乡统筹,而是愿不愿意做到城乡统筹,这应该是今后需要具体落实的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及其说明;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质询案,并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有关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报告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我省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七)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八)参与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九)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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