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有人错误地认为,工程造价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实则不然,应根据权利主张确定。
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
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是由承包方举证,因为工程结算一般都涉及到工程款的给付,一般都是工程承包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主体主张工程款,而工程款给付金额一般都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工程量,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或条件等。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成立生效方承担。对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依据同样也需要承包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2、发包人以其超付工程款为由,主张承包人应当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案件。
发包人返还工程价款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是其超付了工程价款,也只有在工程造价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再结合发包人已付款数额,才能确定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能否发生,因此,此类案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造价数额进行举证证明。
律师补充:
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
3、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当案件中不存在双方就工程造价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当事人存在自认与确认、合同系固定总价且无变更、通过已有证据可直接计算、适用默示条款、适用第三方审价报告或存在结算协议等情形时,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无法确定,依法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是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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