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50:43 266 人看过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泼水时热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究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此外,热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显而易见,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二、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证词都只证实了烫伤结果,即看到自诉人脸上、手上都被烫伤了,但没有任何人证明烫伤经过。事实上他们均已说明,案发时他们都不在场,不可能了解自诉人被烫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材料和单位(注:双方是同事)处理通报,依据的仅是自诉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身即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何况所依据的自诉人的陈述还与其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可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说明了事实真相

据刘某证词证实,案发时是自诉人追打被告人到办公室,被告人随手拿起热水瓶挡在身前,自诉人击打被告时拳头打到了热水瓶,导致热水瓶爆炸,烫伤了自己和被告人。根据法庭调查核实,刘某是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其证词和被告人辩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确实也被烫伤了,有医院的病历为证。显而易见,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辩解相互印证,证明了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既然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田安沈英华

×年×月×日

注: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驳回了自诉人的起诉,宣告被告人无罪。自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被告人作出了适当赔偿,自诉人撤回了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1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辩护人相关文章
  • 余某某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委托和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余某某不能成为林火幌、江述自共同犯罪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余某某与林火幌、江述自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余某某为林火幌运输货物完全是正常的运输合同关系。余某某作为个体运输户经常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为他人运送货物,余某某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市林火幌,林火幌需要运送货物时也找其他的人。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是合法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2、余某某为林火幌托运货物时出正常的、符合市场价格的运费外,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余某某为林火幌运送货物时的运费是按照合肥市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运费标准的,对余某某没有什么优惠,林火幌经常雇佣余某某运送货物也是因为余某
    2023-04-25
    210人看过
  • 许某贩毒辩护词
    法律综合知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峰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许X,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一起案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起案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1、本起案件包裹的发货人及收货人都是许X本人,该包裹发到东海只是让被告人霍X代收。本起案件许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一会说该批货是卖给霍X,一会说不是卖给霍X,只是让其代收暂时保管,且在律师会见及庭审中许X都承认当初之所以说贩卖给霍X,是因为其被抓时怀疑是霍X告发他,才故意瞎说,事实上该包裹内的毒品不是卖给霍X,只是让其代收包裹,霍X给其转账、打款26500元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私下赌球等经济往来。庭审中霍X也辩解之所以转账、打款给许X26500元是
    2023-12-05
    188人看过
  • 刘某受贿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刘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信平检刑诉(2008)132号书,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表明对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立案侦察及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给予非常充分的理解!同时也充分相信法庭对此案会客观、公正、依法处理。下面我就起诉书所指控刘某所犯受贿罪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一、受贿罪及其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2023-06-11
    347人看过
  • 申某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申*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申*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申*,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做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申*构成合同诈骗罪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申*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下面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申*与高*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一直在履行该合同,在合同得履行过程中高*明知了标的汽车在泗阳,明知了标的汽车并不在申*的直接控制之下,也明知了标的汽车的GPS被下掉并非申*所能控制,也非申*所期望。高*的陈述、证人申**的证言、证人陶**的证言及申*的供述均证明了下列事实:1、原租赁合同于2007年1月3日到期后,高*与申*达成口头协议,汽车由申*继续租赁,申*为此于2007年1月25日另付款5000元,因为汽车的GPS仍然在车上,高*明知汽车在泗阳;
    2023-04-25
    293人看过
  • 吴某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吴某抢却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本辩护人认为,吴某在抢劫案中是从犯,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吴某抢劫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其一,从抢劫的目的和动机上看,吴某处于次要地位,本案中,案发前是彭某提议想要抢一部摩托车,而不是吴某自己想要抢一部摩托车。只是在彭某想要吴某帮忙参与时,吴某没有拒绝和反对,这里可以看出,吴某所起的作用是帮助,在抢劫的预谋阶段,无论是犯罪提议还是犯罪的组织安排,均是彭某所为,此时彭某并没有说过如何分赃或给报酬给被告人吴某,显然吴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二,从案件具体实施行为来看,吴某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和辅助的作用。七月二十日晚上五点时,彭某和杨红某来到吴某的住处(自已搭
    2023-04-22
    185人看过
  • 许某贪污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河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贪污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提出异议。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其次,对于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及理由,我们在原一审及二审时均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能够一并给予考虑。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说明和阐述我们的观点,恳请合议庭评议时采纳:一、被告人许某某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同其他被告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故意,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庭调查已经证实的事实是:①被告人许某某同意上报《关于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的报告》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中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②在上报该报告之前或之后,被告人许某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存在贪污意图;③补偿金转入某某机械公司
    2023-06-03
    416人看过
  • 吴某绑架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本人的同意,**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和质证,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控方所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控方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定性完全正确。关于这一指控,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且对被害人周女士所成的实际危害有限。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与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尽管从整体上而言,绑架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因而刑法就其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在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情节各异,严重性不一,因此,只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所反映的不同严重性程度,适用相应的
    2023-06-14
    376人看过
  • 【故意杀人罪辩护】申清枝主任成功辩护鄢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因两个儿子涉嫌故意杀人,鄢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腾迅律师事务所,请求腾迅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高级合伙人申清枝律师亲自代理该案。办案思路及心得接手该案后,申清枝主任通过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分析查证,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运用有了整体的思路和全局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申清枝律师出具了严谨、缜密的辩护意见!基于对申清枝主任一审精彩辩护的认可,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代理二审辩护,申清枝主任经过详尽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证据明显不足,证人证言明显虚假,申清枝律师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排除虚假证言,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层层递进,面面俱到地展开一轮轮精彩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该案被某法院发回重审!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申清枝主任的精彩辩护非常满意,基于对申清枝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有绝对的信心,继续委托申
    2024-02-04
    173人看过
  • 张某非法持有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二、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张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关于王某贩毒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王某母亲李某的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贩毒案一审的辩护人。本案庭审前,辩护人经过阅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等工作,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对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就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量刑时参考。一、关于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毒品克数对其予以量刑。起诉书指控王某向陈某某购买了21克,向蔺某某购了1.8克。王某本人亦吸食冰毒,对于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的2.84克毒品,就不能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2009年7月31日,王某卖给了李某、杨某某二人毒品约1克。在王某所购买的毒品中,除其被抓时查获的2.84克及出卖的1克毒品外,剩余的18.96克毒品,公安机关并未查实去向,比如王某本人到底吸食了多少,和朋友分享了多少,有没有再卖给其他人,出卖了
    2023-04-22
    393人看过
  • 朱某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某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因朱某某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某某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北京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
    2023-04-25
    417人看过
  • 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辩护词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哥哥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张**辩护,庭前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张**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辩护人从受害人自愿方面来考虑,被告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主观上没有拐卖的周**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拐骗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1
    2023-04-29
    389人看过
  • 丁某与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答辩状
    丁某有所在公司自建职工住房一套,该房所在的整座楼建成后因故均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公司内部拍卖其中的6套,丁某竞拍购得其中1套,随后将该房在房屋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杨某有意向购买,并协议成交。约定先交付房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半年后,丁某以房屋买卖时暂无《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以下是被申请人杨某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出的《答辩状》和《代理意见》。答辩状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被答辩人主动、自愿、坚持卖给答辩人的。1、本案所争议的住房是被答辩人先在某房屋中介机构登记出卖,答辩人也是通过中介机构才知道被答辩人欲出卖该房的。2、该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因被答辩人当时仅提供该房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居住房竞价出售成交确认书》(下称《成交确认书》),而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答辩人对此心存疑虑,被答辩人丁当场出示《法官证》,自
    2023-04-23
    198人看过
  • 邹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邹某某亦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我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作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分析了起诉书,认真查阅了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我又认真听取了法庭的调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我对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敬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被告人邹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很不够,对制造商标标识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他人委托制造商标标识时没有认真审查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或者委托人是否取得注册商标标识人的许
    2023-04-27
    492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辩护人
    词条

    辩护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指定,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监护人。但如果是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更多>

    #辩护人
    相关咨询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广州辩护故意伤害辩护词,,故意伤害罪量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请问,怎样辩护故意伤害罪的有力的证据,且是控方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3
      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一、前言: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二、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4.上诉人有防卫情节三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
    • 抢劫罪故意伤害辩护词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9
      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的。抢劫故意伤害辩护词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