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50:43 266 人看过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泼水时热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究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此外,热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显而易见,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二、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证词都只证实了烫伤结果,即看到自诉人脸上、手上都被烫伤了,但没有任何人证明烫伤经过。事实上他们均已说明,案发时他们都不在场,不可能了解自诉人被烫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材料和单位(注:双方是同事)处理通报,依据的仅是自诉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身即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何况所依据的自诉人的陈述还与其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可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说明了事实真相

据刘某证词证实,案发时是自诉人追打被告人到办公室,被告人随手拿起热水瓶挡在身前,自诉人击打被告时拳头打到了热水瓶,导致热水瓶爆炸,烫伤了自己和被告人。根据法庭调查核实,刘某是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其证词和被告人辩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确实也被烫伤了,有医院的病历为证。显而易见,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辩解相互印证,证明了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既然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田安沈英华

×年×月×日

注: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驳回了自诉人的起诉,宣告被告人无罪。自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被告人作出了适当赔偿,自诉人撤回了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2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辩护人相关文章
  • 浙江省陈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第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第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
    2023-04-22
    403人看过
  • 黄某某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所接受········,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认定不很客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22克是不客观的。事实上真正缴获被告人黄某某正在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只有50克;在同案犯周文波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以及缴获正欲交易的同案犯皮某国身上克毒品海洛因20克。在深圳市罗湖区高嘉花园高美楼5A室查获毒品海洛因769克,在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翠华花园14栋5C室查获毒品海洛因63克。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类非常详细,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罪名多达十多个,根据罪刑事相适应原则,每种毒品犯罪行为应当确定恰当的罪名,每种毒品犯罪其情节不同因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2023-04-22
    190人看过
  • 余某受贿案辩护词
    罪刑相适应原则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余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再审的刑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阅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出席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原审认定余某收受钟某8.5万元及李某1万元的贿赂,但余某将收取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余某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是迫于某市的财政压力,作为副市长的余某想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他将所收受的款额147200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其行为并不是受贿行为。2010年6月,某市某乡的党委书记和乡长、财政所长等人找余某,请他出面到信用社贷款十万元,以便完成半年的农业税入库任务。余某考虑到去信用社贷款办手续较难,就答应由他个人借十万元钱给某乡政府。(见余某司机方某的证人证言、某乡给余某开具的借条及
    2023-04-22
    454人看过
  • 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
    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乱砍,戴某某便从办公桌抽屉中抽出一把尖刀朝祝某胸部、头部连刺数刀还击,祝某转身往外跑,戴某某追上后又朝其双下肢连刺数刀,祝某自行乘车赶到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祝某膈肌断裂、肝脏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而死亡。戴某某被砍伤后也赶到另一医院治疗,治疗中主动打电话给常某告知其
    2023-04-22
    233人看过
  • 余某某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委托和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余某某不能成为林火幌、江述自共同犯罪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余某某与林火幌、江述自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余某某为林火幌运输货物完全是正常的运输合同关系。余某某作为个体运输户经常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为他人运送货物,余某某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市林火幌,林火幌需要运送货物时也找其他的人。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是合法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2、余某某为林火幌托运货物时出正常的、符合市场价格的运费外,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余某某为林火幌运送货物时的运费是按照合肥市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运费标准的,对余某某没有什么优惠,林火幌经常雇佣余某某运送货物也是因为余某
    2023-04-25
    210人看过
  • 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在深入了解案情、详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自行认罪,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张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认定的数额有异议,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侵占的为不良品,不良品如何处理、其价值如何确定,我们都不得而知。同时,张某某的犯案金额远没有这么巨大,因此,我们不认可控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其次,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张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先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同时张某某是一个社会责任感极强的人,富有爱心,在1998年至2002年间,张某某曾三次无偿献血、一次无偿捐献血小板。如今,因法
    2023-06-03
    462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辩护人
    词条

    辩护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指定,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监护人。但如果是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更多>

    #辩护人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罪自我辩护词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9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1、罪名的确定,要根据证据细节确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有指控才有辩护,律师的辩护要针对办案机关的具体侦查和指控。 2、故意伤害案件,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重伤,无罪辩护有两种可能性: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重伤鉴定不采信)、正当防卫或者意外事件。 3、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王的朋友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
    • 关于故意伤害自诉的辩护词怎么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8
      从犯罪构成看,故意伤害罪是指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以伤害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自始没有伤害自诉人的故意。 1、从纠扯的起因看,自诉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持有其女岑某的证件,纠扯是自诉人主动发起的,而被告人当时是极力想摆脱这种纠扯,但无奈被告人人矮力薄,加之自诉人之子岑某宁的介入,使被告人当时根本无法摆脱纠扯; 2、从纠扯的行为看,其与自诉人及某的纠扯中的行为只是一
    • 广州辩护故意伤害辩护词,,故意伤害罪量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请问,怎样辩护故意伤害罪的有力的证据,且是控方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3
      第一个问题,喝酒可能是构成故意伤害的主因。第二,刺伤人后,积极报警自首,救护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是过失。第三,悔罪态度很有必要,对量刑有帮助。第四,获得对方家属谅解对量刑也有巨大的影响。当然收费可能贵一些。第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起诉,我们可以以过失犯罪积极辩护。第七,工作的标新,口碑都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第八,最后一个照片可以暂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