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羁押国家赔偿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09:51:25 237 人看过

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若其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书写诉状进行起诉:

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

2、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3、写明证据以及来源。

在国家赔偿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一般要陈述错误羁押的情况,并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

公民遭检察院错误羁押法院判决赔偿却遇执行难

因错误羁押原告204天,今年5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古蔺县检察院属于职务行为违法,同意赔偿要求。可这份下达近3个月的判决书在至今仍未能执行,昨(1日)天,作为原告兄弟的王某坤,向记者讲述了他在执法机关遭遇的执行难。

错误羁押检察院拒不赔偿

王某坤告诉记者,2001年2月27日,王某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古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执行逮捕。古蔺县检察院于6月11日以王某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又以需要补充侦察为由,经法院裁定正式撤回起诉。同年9月17日,王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2001年11月8日王的取保候审也被解除,王某才即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2003年3月,王某才首先错误逮捕为由,向古蔺县检察院提起赔偿,要求赔偿因为错误羁押204天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43400元,并为其恢复名誉。不料该县检察院当即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案应重新审理,逾期未做赔偿决定。

索赔合理市法院认定违法

在向检察院索赔未果后,王某才于2003年4月,正式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法院于5月14日开庭,据了解,当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经过通知并未到庭。

泸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解除取保候审,已确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职务行为违法,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利,应交付赔偿金,并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在5月27日下判决书裁决,撤消古蔺县人民检查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做法,判决其赔偿王某才10044.44元。

执行困难要赔款反遭恐吓

可是,当赔偿请求人王某才手持《判决书》,多次找到古蔺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时,总是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王某坤告诉记者,检察院有的人甚至告诉他,那里决定的你们就找那里要钱。甚至有人威胁他,不要以为王某坤的案子真没事了,要是(检察院)立了案,照样还要抓他。

对此,王先生称,事已至此,我们按照判决书执行赔偿请求有什么错既然检察院觉得有理,为什么听证时拒绝到场这难道不是在毁检察官自己的形象么王最后还表示,将把索取赔偿金的工作进行到底,找到省检察院也再所不惜。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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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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