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赔偿项目共有12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过错的类型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用错药物;
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术后管理的过错
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麻醉管理不当:
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全麻因改变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输入有污染的血。
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
在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时候,需要在是否存在诊断的过错或者治疗的过错方面进行考虑,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医疗水平的发展状况,如果是属于医务人员故意造成的过错行为,那么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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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致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2一、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过错是侵权行为学的一个概念,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哪一种故意,放在医疗行为中,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 故意杀人罪 ,这在医疗损害中是极少见的。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 医疗事故 罪。 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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