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外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必须的,通常到被告住所地,但也有例外,即在原告住所地。具体如下:对于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诉讼包括:
1.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外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吗?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更能够了解案件的情况,有利于及时处理纠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去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去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因此,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并非必须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因此,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并非必须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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