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职权与禁止行为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14:58 457 人看过

公证员的权利:能够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的禁止行为: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专业职务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六条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证员相关文章
  • 公司禁止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他们出具。象这种情况,要开三种不同效率的证明: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的:这个合同可以拿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可以领取失业金。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辞退你的,也应一样出据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备案,可以领取失业金。三是合同未到期你申请离开公司,这种情况公司也要出证明说明是你因个人原因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不能拿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的。离职时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违法不违法。员工辞职,在通知单位后,就应该办理离职手续。其中离职证
    2023-07-07
    305人看过
  • 非法拘禁行为的理论分析
    非法拘禁罪是故意犯罪,对此刑法学界并无分歧。但对于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理论中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仓库保管员下班锁门后发现有人误入仓库,而放任不管,径直离去,致使他人被关押多时。从意志因素考虑,行为人与被拘禁者素不相识,很难说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即应属于间接故意的非法拘禁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这也即意味着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出于间接故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在第一种观点所举的例子中,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而径直离去,其实质就是积极追求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结果,完全系出于希望的心态。事实上,刑法学界之通说即认为,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
    2023-06-11
    358人看过
  • 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种类和表现情形分析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
    2023-07-07
    475人看过
  • 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一、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1、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与群体行为相对称。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2、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3、职务行为的特点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
    2023-06-06
    145人看过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在法权观念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变迁发展过程中,禁止权利滥用由一项一般法观念发展到判例,最后发展到现代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相似,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至今尚无一个完整而明确的概念表述。究竟何为权利滥用,各国学者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具体如下:(一)权利滥用概念否定说此说认为,权利滥用的用语,其自身即属矛盾,因为我们行使我们的权利,则我们的行为不能不说是适法,假若认为违法时,则必然是逾越了权利的范围,而属于无权利行为。权利滥用伊始,即同时失去了其权利滥用的性质[1].在西方法学家中,法国学者普兰利亦持此种观点,他认为滥用权利本身是个矛盾的字眼,权利不存在滥用,当滥用的时候权利已经不存在,它已经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2].这种观点与罗马法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何人均非不法的思想一脉相承,但至今
    2023-06-08
    88人看过
  •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析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与联系(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
    2023-07-18
    76人看过
  •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律师补充:诱骗投
    2023-05-06
    81人看过
  •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差异分析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
    2023-07-18
    362人看过
  • 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两者的区别: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哪个机关互相配合互相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与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互相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专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已送同级监察委员会,同级监察委会在按照程序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后,要按照程序已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
    2023-07-18
    254人看过
  • 竞业禁止分析研究
    近年来,我国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泄露商业秘密、跳槽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少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对单位造成不利结果,而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对竞业禁止的认定缺少统一的尺度,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竞业禁止,值得我们加以探讨及厘清。一、我国对竞业禁止规定的现状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①。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居间人责任与禁止行为
    1、居间人责任1.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1.2、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1.3、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1.4、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2、居间人禁止行为2.1、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2.2、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2.3、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2.4、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
    2023-02-04
    77人看过
  •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辨析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1、行为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惩罚;2、行为侵权对象的范围不同。犯罪侵权对象比侵权对象更广泛,不仅包括后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中国法律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3、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往往个人或集体;4、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不同。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一般侵权的主观要素是过失。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别有哪些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别有:1、不同侵权行为侵犯的侵权权利是绝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和针对普通人的义务上;违约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其违法性体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义务和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上;2、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只有由于侵权的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有效存
    2023-08-03
    317人看过
  • 抵销权行使与禁止的条件
    一、抵销权行使与禁止的条件1、抵销权行驶的条件(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
    2023-05-06
    435人看过
  •  企业禁止员工辞职,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禁止员工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有权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如果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禁止员工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有权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如果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维权途径】员工工资拖欠可向谁投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工资拖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员工工资拖欠的救济措施。首先,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
    2023-08-19
    494人看过
换一批
#公证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证员
    词条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 更多>

    #公证员
    相关咨询
    • 证券公司与证券业务人员有哪些禁止行为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25
      我国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 公司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禁止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
    • 公务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严禁禁止哪些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是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
    • 禁止债权转让的行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4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法律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 居间人责任与禁止行为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1、居间人责任1.1、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1.2、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1.3、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1.4、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