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非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所立之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共资金案件的标准,基本上遵循了全国性的准则,这一准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某个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10万元人民币,又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立案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山东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便以此为准绳。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或通过其他任何方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而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的极端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酷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行为人为追讨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扣押、拘禁他人,同样会按照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准则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公布的司法解释。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自然人而言,如果其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数量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由此导致存款者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出了10万元,抑或是存在其他更为严峻的情形时,相关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启动立案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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