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保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0:02:14 374 人看过

最大诚信原则的保证包括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告知的内容不同,因而双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下相同)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其未告知的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保险法》在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须判定其重要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误。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与告知不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例如,保险合同中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某被险人违反了该项保证条款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对此,保险人应仅就此次违反的保证事项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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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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