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并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34:27 484 人看过

[案情]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拆除第三方经营的酒店广告牌。在拆除过程中,广告牌翻倒,王某受伤。事发后,双方协商确定各自的责任,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第三人已按约定支付全部赔偿,被告仅支付部分赔偿。据此,将王某告上法庭。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差异]

如果第三方按照协议全额支付了赔偿金,法院是否应该判决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是不应判定第三方承担责任。因为原、被告已结案并达成协议,赔偿金已按协议全额支付。而且,原告在诉讼中没有向第三方索赔。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人,应当严格按照原告的主张或主张,按照不起诉、不予理会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二种意见是,应当判断第三方负有责任。第三人与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利益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判定第三方负有责任。

[管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原通知发出前已与第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只要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就应该合法有效。由于第三人在起诉前已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起诉讼时不要求第三人再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应再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违反诉讼的基本原则,即:,不起诉原则。法院只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是确认诉讼、给付诉讼还是变更诉讼。在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而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不仅违反了不通知的诉讼原则,还可能违背原告的诉讼意图。在本案中,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因此第三人不应再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会强行介入,这不仅不合理,而且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院的最大任务是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冲突。总之,法院不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干涉当事人权利的处分。至于第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可以在本案的审理和认定中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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