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其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01:32:30 169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其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交通费、家属误工费、家属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死亡刑事拘留几天在交通意外导致人员死亡并已签发逮捕令及刑事羁押通知后,通常在总计37个自然日内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公安部门若决断出所拘留的相关人士确属需要加以逮捕之嫌犯,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展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项赔偿款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相关亲属的交通费用,因处理死者事务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亲属为安置而需支付的住宿费用以及对家属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所进行的抚慰金,同时还包括在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并以20年作为计算单位。然而,对于超过60周岁的受害者来说,每增加1岁就会相应地减少1年的赔偿年限;而对于超过75周岁的受害者而言,其赔偿年限则仅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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