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重刑轻民,因此刑法就成为了体系最为完整的部门法。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在我国古代更是种类繁多。不过,我国古代的刑罚大致可以归入五大类。隋以前的五刑为:墨刑、劓(y)刑、刖(ye)刑、宫刑、大辟(p),前四种为肉刑。
刑法对遗弃的规定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关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才能的人,负有抚育义务而回绝抚育,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进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才能的家庭成员。示意为故意。即明知本人应履行抚育义务而回绝抚育。回绝抚育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承担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育:有的为缔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欺压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损人利己思想或者是其他鄙俚动机。
分居并不必然构成遗弃,但若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抚育义务却不予履行,那么即构成遗弃,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
《开皇律》杨坚在北周辅政时,鉴于其“邢政苛酷,群心崩骇”,主张“法令清简”,并且“躬履节俭”,结果“天下悦之”。即帝位后,在制定新法时,废除前朝的鞭刑、枭首、轘裂(车裂)等酷刑,以及“孥戮相坐之法”。确立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刑罚共分二十等,即死刑二等:绞、斩;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或服劳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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