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不确定时担保合同应该怎样处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04:18:41 224 人看过

一、主债务不确定时担保合同应该怎样处置

主债务无法确定的,该债权债务不能设立担保,如果主债权债务因此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债权的分类在担保合同中具体指哪些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依据担保合同而定,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主要是指有担保物进行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三、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担保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方法有:

1.合同中有约定的管辖地法院,按照约定处理;

2.约定的管辖法院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

3.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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