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5:22:33 448 人看过

公民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尽管学术界与理论界不少声音认为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公民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的立场,笔者不再探讨公民应否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6)在对此解读的过程中,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异议,但对于“法律规定”是否限制“有关组织”却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需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不仅限制机关,有关组织也应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这里“法律规定的”不仅限定“机关”,还限定“有关组织”,即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5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一、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
    2023-03-26
    406人看过
  • 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刑事公诉权与其他性质的公益诉权,虽然在保护的法律关系上存有差别,但是从诉讼法的诉权角度讲,它们之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公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这样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权,这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章志远副教授撰写的笔谈《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两大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章文)。章文认为,误区之二:检察机关最不适宜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人民检察院是最不适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章文同时提出三条理由作为支持。理由一认为,诉权属于政府行政权,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西方检察机关代表政府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我国难以推行。理由二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取得了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要承担起诉与法律监督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职能,必然导致自身的角色冲突。理由三认为,法律监督是一种单向的、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
    2023-06-06
    175人看过
  • 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否有提出公益诉讼的资格?
    公益诉讼不是由消费者提起的,公益诉讼针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被告若败诉,赔偿金将归国家而非个人所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消费者公益诉讼双方能调解吗我国相关法律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双方能不能进行调解是没有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调解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
    2023-07-06
    287人看过
  • 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
    一、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经济诉讼中,原告主体须适格,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所谓原告主体适格,是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起诉时不仅要写明原告的名称、住址等基本内容,还要表面自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阐述)。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较之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民事行为具有相对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其影响往往超出相对人而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认,通常是以是否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是否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来衡量确定,较容易判断和把握。然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或条件,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是模糊的,不易判断和把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从这一实质性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
    2023-04-27
    473人看过
  • 原告股东的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1、原告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1).新老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股东会认可新股东身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股东即完成了股东身份确认。因此按期足额出资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考量要件。(2).公司出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只是在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权利范围将被限制。2、未显名化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实际缴纳了出资,但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既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更不进行工商登记,公众无从得知,实践中常称其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能成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3、原告股东已经退出公司,是否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一、隐名股东股权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
    2023-04-11
    63人看过
  • 可以起诉公益诉讼的被告有哪些主体?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
    2023-06-20
    499人看过
  • 原告主体资格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确认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中原告人数怎么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
    2023-07-05
    262人看过
  • 消费者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哪些
    消费者不可以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消费者不是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公益诉讼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
    2023-08-10
    54人看过
  • 关于原告主体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
    2023-03-31
    329人看过
  • 关于原告资格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有股东理论上都能够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但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各国立法对原告资格都设定了限制条件。一是持股时间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即原告股东必须在其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或身份)。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规则,即原告股东必须在起诉前连续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上,日本为6个月,我国台湾地区为1年。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持续期间持股规则,时间为6个月。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二是持股数量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英美法系国家对原告股东须持有多少股份不加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须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最高院在《公司法》
    2023-04-12
    408人看过
  • 原告资格审查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国家机关原告资格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将具有原告资格的国家机关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而环境保护法对此则未予规定。1.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保护法也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告资格,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少法律依据。2.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问题。检察机关既具有国家公诉的职权,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目前,国家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已经开始实践。3.关于支持起诉的问题。虽然环境保护法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原告资格,但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将其列为支持起诉人。从已有的实践情况看,国家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包括提交书面意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交诉讼费用、协助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及在庭审中发表支持起
    2023-07-06
    331人看过
  • 消费者公益诉讼由谁起诉
    消费者公益诉讼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其实消费者公益诉讼跟一般的消费者个人的诉讼的区别就在于原告的区别,其他的程序跟一般的诉讼程序一样。一、公益诉讼的特征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法律条文的缺失。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强,目前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只有《消费者权益保
    2023-03-31
    291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2023-03-23
    281人看过
  •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环境保护相关机关和消费者权益相关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2023-04-05
    44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什么主体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创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
    • 请问关于消费者公益起诉?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25
      消费者公益诉讼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其实消费者公益诉讼跟一般的消费者个人的诉讼的区别就在于原告的区别,其他的程序跟一般的诉讼程序一样。
    •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17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
    • 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标的是怎么回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0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作了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可见原告标准已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