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42:59 436 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五性

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关键是准确的认定什么是商业秘密。

刑法第219条第三款给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概括起来具有秘密性、经济利益性、实用性、保密性、信息性五个基本特征。

所谓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意味着该商业秘密知悉的范围限定为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员,如果属于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信息等,就不是秘密。这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的条件。

所谓的经济利益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具有了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竟争优势。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合于使用,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

所谓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也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避免被他人知悉或被窃用,必然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得该秘密,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措施,使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保密的程度,只要权利人对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有效保密措施,即可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谓的信息性,是指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但不是任何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工商活动中(包括工、农业生产、销售活动在内)有关技术方面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与工商活动无关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除了上述几个基本特征之外,商业秘密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即商业秘密的取得无论是自行开发、自行研制,还是受让、继承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合法性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对于何谓损失,如何认定和计算损失,目前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与传统的侵犯有形财产犯罪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机械地等同于无形财产本身的价值,权利人账目上的损失,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其价值包括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成本价值即是权利人研发或获得该项商业秘密所支付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而市场价值是指该商业秘密进入生产,流通领域后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权利人直接使用带来的使用收益价值和允许他人使用带来的许可转让价值等。

这两种价值减损的大小用经济指标予以衡量,即刑法所规定的损失,同时,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并结合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成熟程度,商业秘密价值,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使用和转让,利用周期,相关市场竞争,前景预期的不同情况综合认定。

三、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中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入主观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因果关系。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则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原标题: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秘密性”的认定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常会对其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处于秘密状态产生不同意见,那么应如何掌握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呢?不为公众所知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秘密性的原则解释,根据该法的立法宗旨,实践中判断某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从商业价值和商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也就是说,把握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是综合多种因素的结果。具体而言,除了视其有无在出版物等处公开外,还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公众知悉便不具秘密性,那么,公众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分析,这里的公众主体应有行业及规模的限制。首先,它是指同行业或内行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不会从贸易角度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二,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同行或内行人。几个人同时拥有某项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存在的,只要各自采取了保密措施,其秘密性的存在应是不受影响的。
    2023-06-09
    104人看过
  • 损失多少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实务当中计算重大损失的标准有以下几种: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收入的减少额为标准;例如,A公司该公司自200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滑,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63%,计699万元。因此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公司的客户流失、营业额下降及利润下降等重大经济损失,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但是,这种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得到运用,主要是因为对权利人损失的认定方式是建立在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基数之上,基于市场竞争的
    2023-06-12
    223人看过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了解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
    2023-04-03
    229人看过
  • 商业秘密损失认定引发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思考
    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是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然而,由于损失计算方法有争议,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项商业秘密的价值究竟是多少,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又如何认定?最近南京一起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报案材料,让该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中。这个困惑所折射出的问题,不仅仅指向商业秘密损失认定问题,也引发办案检察官对当前司法机关如何在转型、创新发展中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考。姚雯/漫画2010年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一起要求监督立案的报案材料称,上市公司下属A公司员工姚某自2007年至2009年协助公司领导从事、d两项技术改造工作。2009年8月份,姚某妻子王某与他人成立B公司,王某以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的17.6%,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相同产品。上市公司调查姚某等人违反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在B公司中非法使用上述
    2023-06-05
    301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区别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并非一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既然是商业秘密,客观上就应该不被社会普遍知悉或者从公开渠道获得,是处于保密状态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项商业秘密可能也同时为另外的经营者所拥有,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使其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就应是商业秘密。2.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强调的是技术水准,着眼的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众所周知的信息的差异性。但是,与取得专利权的
    2023-06-09
    47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要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意图,首先应该看其在刑法典中的序列,即《刑法》第二编分则之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很明显,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领域,其范围进一步缩小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又或者知识产权(Intellecta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已经签订的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记、工业设计、专利等七种分类。而要予以立法的明确规定,核心问题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TRIPS协议第七节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ndisclo
    2023-06-08
    343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经济损失”怎么理解?
    一旦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除了得接受一定的处罚,那么还可能需要赔偿权利人损失。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损失,主要是按照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需要侵权人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损失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会被立案起诉。而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但注意地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除了需要造成掌握商业秘密的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才可以:1、控告你侵犯的东西是商业秘密所谓的商
    2023-04-30
    396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式有哪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
    2023-06-08
    8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应从保护对象、损失计算方法等方面着手分析。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
    2023-05-03
    235人看过
  • 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2、未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3、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
    2023-08-18
    450人看过
  • 这种情况算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一名管理人员从康某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A公司)离职后,到经营相同业务的深圳市铭某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B公司)任职。此后铭某B公司与康某A公司的固有客户发生了多次交易。康某A公司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将该名管理人员及铭某B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60余万元。福田法院及深圳中院两审审理后,确认该名管理人员及铭某B公司侵犯了康某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向康某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一、保密义务康某A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散热器、散热风扇、散热介面、电脑周边配件的组装等。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是康某A公司客户,从2007年7月到2010年4月,康某A公司共计向上述4家客户供应电脑散热器产品金额达580万元。自2003年7月起,张某到康某A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双
    2023-06-08
    17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犯罪状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19、220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2023-07-12
    480人看过
  • 什么是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生产经营策略等,并由权利人提供实用、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业务资料。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信息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增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商业秘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一旦受到侵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应当采取法律保护的手段,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障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交
    2023-05-07
    9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的思考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的思考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新经济浪潮扑面而来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和迅峰论坛于4月27日联合主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处理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执法都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特别是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它涉及新的市场经济规则是否能够确定;中国是否能够融入世界新经济秩序之中的重大问题。与会者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必须加强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同时,企业和公司必须全面提高商业秘密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律师合作,健全有关的保密和人事制度。会议由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顾*华秘书长和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主任蒋-迅联合主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专家;检察院、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部门主管;上海市
    2023-04-22
    22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是间接损失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是间接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认定既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到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正确认定损失的数额,将成为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
    • 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重大后果的量刑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什么罪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
    •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哪几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看待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6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已经不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作为立案标准,而是以情节严重为标准。 2、情节严重的情形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