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1、营业税: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交纳营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以税率(7%市区、5%县城镇、1%其他地区)交纳;
3、教育费附加:以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算依据,按3%的税率交纳;
4、地方教费附加:以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算依据,按2%的税率交纳;
5、土地增值税:以取得的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交纳;
6、印花税:按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
一、土地使用税转让方式有哪些?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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