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笔录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08:23:58 215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笔录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一)制作及时。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笔录中应当如实的记录检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二)记录客观。现场笔录应当客观的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加入任何主观的判断、评论,更不能带感情色彩。在记录或者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带着主观好恶、主观目的,有倾向性的去收集案件证据。例如只收集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忽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或者不收集当事人的困难等客观原因、只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而不收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或者只收集当事人在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而不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执法的生命。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客观,不能公正,那执法行为自身的合法都将受到怀疑。因此,客观、公正、全面的如实记录案情,才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的作为。

(三)内容全面。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阻挠检查、案由、是否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场人员、在场人员的活动、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言词、检查场所的具体位置、周边有无明显标志、隐蔽程度、场所内物品及设备的分局、涉案物品的详细情况、证照、账册、票据、是否有待装车货物等等。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对现场笔录予以补强。

例如:在抽检案件当中,既要制作抽样记录,又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商品质量抽检的结果存在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可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是在检验机构作出《检验报告》前,该商品是否合格是待定的,执法人员不能采取措施或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在《检验报告》出台后,该批物品可能销售一空,很难再获取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该有所准备,认识到以后再难获取证据,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当将记录做得详细、准确。记录时除前述内容外,还应对当事人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上级供应商的信息、购进商品的用途,如是代人购进还是用于销售等,以及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量、销售去向、是否有亏损、是否有进销货票据,以及商品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种类、商标、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有无《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如实的记录,同时通过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补强,有备无患,以防不时之需。

(四)行文规范。现场笔录正文一般包括:时间、检查人员、案由、现场具体情况(例如:位置、店招、场所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设施及布局、在场人员及其活动、涉案物品详细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证照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问题等几个主要内容。

现场笔录中的记录,应使用标准、规范、准确的语言,除记录在场人的言词以外,不能使用方言。应使用规范的汉语简化文字,除记录现场实际存在的繁体文字、外文、拼音、符号、图形以外,不能使用繁体字。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不能使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体以及类似语句。用词应当准确、朴实、简洁,不使用华丽语言或者渲染性的辞藻。不使用感叹语气。不得使用模糊的词语,特别是涉及案件性质认定、处罚幅度的事项应当用语准确,比如涉案商品数量,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记录为“大约”、“大概”、“估计”等,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记录。

整体行文应当具有条理性,有明晰的顺序,通常按照空间顺序记录,也可以按照检查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围绕现场情况、证据的主次进行记录。行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的同时不忽略细节。

整个笔录不应当留下空白,最好不分段落。应当争取卷面整洁,不得在笔录中随意涂改、加字。有修改的地方应当交由当事人签章、按指印确认。在结尾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并经当事人确认。多页的,每一页应当写明页码序号,由当事人、见证人按骑缝印确认。

(五)技巧灵活。在现场检查时,通常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文字、语言技巧丰富多样,需要执法人员用心去揣摩、实践、提高。

(六)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当事人、见证人逐页阅读、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尽量的进行说服,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对现场笔录签字确认。当事人未核对并签字确认、无见证人见证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因为无法质证、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为签字前,应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尽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缓和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的抵触,也不能过多的泄露案情、做出不适当的评论,给当事人造成恐惧或太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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