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9:51:27 425 人看过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要件如下:

1、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4、客观要件即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怎样构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制作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怎么样才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三、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强迫卖血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

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卖血罪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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