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借鉴和参考。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正确反映房地产市场公正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征收有关税费和管理国有房地产收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全面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的调查测算,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定期确定和发布工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统一、健康、有序发展。
附: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或职权范围;
(五)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评估费,评估费标准由市(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评估费,并处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48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12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498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203人看过
-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407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344人看过
-
关于要做房地产评估的价格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0房地产评估需要参考当地价格,可以参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都涉及房地产评估。
-
广东省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2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被收购或者兼并等情形,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六)抵偿债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
房地产评估相关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301、一般评估: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2、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等。
-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gb是由建设部发布的什么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是由建设部发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包括以下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
-
广东省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申请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