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二)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三)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
(四)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五)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六)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七)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八)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九)不准要求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办理任何私事。
(十)不准为违纪者开脱责任,袒护、包庇其错误或故意拖案、压案不办;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办案。
(十一)不准私自与涉案单位或者涉案人员接触。
(十二)不准私自接受或转交涉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或文件;不准将个人私自接受的证据材料、文件放入案卷内。
(十三)不准对涉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措施。
(十四)不准泄露案情,传播、扩散证据材料。
(十五)不准伪造、篡改、隐匿、毁弃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十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文书样式制作纪检监察文书;结案后要将未用完的办案文书及时保管;办案人员不准私自保存加盖有印章的空白纪检监察文书。
(十七)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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