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广明交通肇事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13:09 323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广明,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四组,系被害人谭恩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云,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四组,系被害人谭恩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吉明,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官溪村下官117号,2008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娇香,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四组,系被害人谭恩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峻元,女,200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四组,系被害人谭恩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娇香,系谭峻元之母。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吉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雨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广明、王兴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广明、王兴云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吉明驾驶湖南AAA681号农用车沿机场高速南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5组前路口时,恰遇谭恩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陈吉明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所载货物超过核定重量,且载货超宽;加之谭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未戴安全头盔,以致被告人陈吉明所驾车前部与谭恩所驾车左侧相撞,造成谭恩倒地受伤。谭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11月28日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分析认定,被告人陈吉明应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陈吉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谭恩受伤后在湖南中医附一医院抢救治疗4天,共花费医疗费24907.4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其家属护理误工损失费160元、丧葬费11038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902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峻云的抚养费32342.2元,共计人民币159318.12元。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陈吉明已向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29600元。

该院确认的定案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吉明的供述;

3、证人童月英的证言;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和车辆痕迹鉴定书;

5、(长)公(刑)鉴(痕迹)字[2008]596号《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长公法检字(2008)第212号《尸体检验报告》;

7、长公交雨认字[2008]第F0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8、、被告人陈吉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吉明均无异议。

该院以一、被告人陈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陈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娇香、谭峻云、谭广明、王兴云各项经济损失款共计127454.5元,其中已赔偿29600元,余款9785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娇香、谭峻云、谭广明、王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广明、王兴云不服,以被害人谭恩为二人独子,二人均年老多病不能从事劳动无人抚养为由上诉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15日40分许,原审被告人陈吉明驾驶湖南AAA681号农用车沿机场高速南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本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5组前路口时,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谭恩相遇,由于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致使原审被告人陈吉明所驾驶的农用车前保险杠处与被害人谭恩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轮左侧相撞,造成谭恩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谭恩于2008年11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谭恩系因交通工具机械性暴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长公交雨认字[2008]第F0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吉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原审被告人陈吉明应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被害人谭恩应付此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当天,原审被告人陈吉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谭恩受伤后在湖南中医附一医院抢救治疗4天,共花费医疗费24907.42元,因被害人谭恩死亡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160元、丧葬费11038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902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峻云的抚养费3234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9318.12元。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陈吉明已向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296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广明、王兴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吉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受到法律处罚。原审被告人陈吉明因为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谭恩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广明、王兴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谭广明、王兴云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林艳

审判员李云昆

审判员柳志敢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维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养费相关文章
  • 冀豫黔交通肇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豫黔,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1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12月3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豫黔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文以因被告人冀豫黔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张彦明死亡,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豫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冀豫黔驾驶
    2023-06-11
    155人看过
  • 陈岩明交通肇事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岩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屿城路43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岩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陈岩明酒后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浙J3E691号二轮摩托车,从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逆向驶往路桥区城区方向,20时30分许,途经104线1756km+100m处的北侧辅助车道
    2023-06-11
    456人看过
  • 陈孙xx交通肇事抗诉案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农民。1994年8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涂明忠,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xx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原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xx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对陈xx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xx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1、原审被告人陈xx明知收费站
    2023-04-22
    236人看过
  • 安庆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
    日前,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安庆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左某被判处4年零2个月的有期徒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左某驾驶赣吉安货4316轮在行至长江吉阳矶水域附近时,发现前方两三百米的地方出现了另一艘货轮,由于没有及时采取躲避措施两船发生碰撞,导致另一艘船倾覆,6人落水,2人死亡,1人失踪。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迅速展开调查,最终确定左某在驾驶货轮时违反多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避碰规则,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随后,将此案移交安庆水上公安分局,后经网上追逃,终于将左某捉拿归案。庭审中,左某对自己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没有异议。宣判后,被告人左某在上诉期内曾书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后又书面提出撤回上诉。(记者:杨菲胡芳乔剑)
    2023-06-08
    204人看过
  • 被告人孟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张xx,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晏xx、贾xx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群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晏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的法定代理人张xx,被告人孟军及其辩护人张xx、诉讼代理人王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
    2023-06-11
    422人看过
  • 邓占贵犯有交通肇事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占贵,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9年5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占贵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邓占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邓占贵无证驾驶豫ABP894号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牛店镇石匠窑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许天祥驾驶的豫ABQ34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许天祥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邓占贵负事故的主
    2023-06-11
    487人看过
  • 覃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覃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覃XX的委托,并指派李德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对公诉机关指控覃XX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纵观整个案件,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十分后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
    2023-04-25
    389人看过
  • 一起交通肇事案获得改判
    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院提出抗诉的赵永彬交通肇事案获得改判。被告人赵永彬,男,54岁,吉林省农安县青山口乡无业人员。2007年12月13日13时许,驾驶吉林AG5904号农用四轮运输车,沿黑大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旗镇东崴村一路段时,因赵永彬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已进入障碍的一方先行,而与相对方向徐宝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徐宝贵重伤。被告人赵永彬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现场遗留一枚该车强险标识。交警队认定,赵永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9年8月14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以(2009)舒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永彬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8日,舒兰市院接到法院判决书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赵永彬不顾被害人的死活,连车都没有下一下,任凭头部等身体多处受重伤的徐宝贵躺在冰天雪地之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2023-06-05
    418人看过
  • 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某,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某
    2023-06-11
    371人看过
  • 石启永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启永,男,出生于1968年12月19日。辩护人陈中江,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启永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启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19时45分,被告人石启永驾驶苏CB7390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潢川县宁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环路口时,与李××驾驶的摩托车尾随相撞,致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启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石启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石启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赔偿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能否追诉交通肇事罪导致一人死亡案的凶手?
    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不一定逮捕,但应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般会怎么判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如果肇事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2023-07-12
    285人看过
  •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波,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韩宏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梁波酒后驾驶豫G-XXXXX号吉利美日牌轿车,沿新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路口处时,驶入左侧机动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礼涛驾驶的豫G-XXXXX号北斗星牌轿车相撞,致王礼涛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波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随
    2023-06-11
    399人看过
  • 可以自诉交通肇事案件吗
    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当预审立案,经侦查确认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司法实践中,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又该如何处理呢?《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经验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
    2023-06-13
    249人看过
  • 自诉案件交通肇事可以吗
    不可以,交通肇事属于公诉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当预审立案,经侦查确认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怎么进行?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
    2023-03-16
    406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费
    词条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抚养费
    相关咨询
    • 广东车辆交通肇事案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7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
    • 广东特大交通肇事一般几年追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6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 昆明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1
      关于你所问到的2017昆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
    • 广西坐轻微交通肇事诉讼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5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广西直行交通肇事起诉期限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6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