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5 08:33:51 23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1、加盖服务所公。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加盖实习服务所公章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加盖服务所公章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各市司法部门基层科(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清远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司法部门基层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清远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司法局基层人民调解科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江路司法局办公楼

五、办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全文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第四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第六章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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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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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宗教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申请,报区民族宗教局审核。二、办理材料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
    2023-05-31
    445人看过
  • 清远市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所需占用的农用地不得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2)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
    2023-05-31
    260人看过
  • 清远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符合现行城乡规划;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须有合法产权证明。二、办理材料除拆迁安置用地外均须提供;属分摊面积的须自行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属独有面积的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摇珠选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电子版须拷贝到收件前台处或通知评估公司发到qygtjck123456@163.com邮箱。属拆迁安置用地的须提供,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签订合同需要须为txt格式,地图大少须与规划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须在宗地图空白处签名盖指模;申请人是企业或单位的,须在宗地图红线的各个角加盖公章。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个人委托的,除公正委托外,须现场委托。①土地使用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有效
    2023-05-08
    58人看过
  • 黔西南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办理在什么地址
    一、办理地点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黔西南州司法局窗口B区02。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二、法律依据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三、办理费用不涉及收费四、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要点:1、申请书:①个人基本信息;②所聘用法律服务所的名称;③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④是否承诺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道德、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本人所填表的内容属实,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对以上内容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⑤本人签名。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格式符合规范
    2023-05-28
    154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取得医(护)师(士)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经卫生行政部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和操作考核合格。二、办理材料需到现场核实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预防保健服务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
    2023-05-08
    75人看过
  • 清远清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县级以上文化体育局发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审核文书的规定进行审核。二、办理材料填写正确、完整、清晰。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
    2023-05-08
    255人看过
  • 清远阳山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2)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办理材料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认签名符合材料提交要求,加盖公章及确
    2023-12-21
    50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篕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不可以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步骤:1.办理人员准备齐全相关资料;2.自行前往清远市清新区交警大队办公楼202室办理;3.受理单位现场初审资料(资料不齐全退回补齐);4.办理部门审核资料;5.审核通过后通知办理人员前来领取证件(审核不合格的说明原因)。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8号,0763-5810
    2023-05-08
    353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二、办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清新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陆提出申请,填写表单及上传电子资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在受理范围内,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
    2023-05-08
    144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申办人必须具备以下全部申请条件:1、锅炉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锅炉设备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其设备安全性能及能效指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4、使用者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制度: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水(介)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节能管理制度等。二、办理材料1、填写内容真实,正确,完整;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1、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1、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
    2023-05-31
    363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的;2、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的;3、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办理材料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A4纸张标准。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以短信方式通知预受理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以短信方式通知受理不通过;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
    2023-05-31
    117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就当提出申请:(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二、办理材料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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