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是什么,这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历史方面。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救全,因此,助长了施暴行为。2、经济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没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在经济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3、思想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种腐朽思想影响,贪图享受,片面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责任感缺失,由此导致的家庭暴力就成为达到离婚的重要手段。4、素质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过于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5、社会方面。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表现为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
一、媳妇打婆婆算家暴吗
媳妇打婆婆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家暴。只要是家庭成员采用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为: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日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二、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犯罪的主体。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3、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同时,男性不得成为本罪的受害人,如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行为,不成立强奸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符合非法拘禁、侮辱、猥亵等罪的犯罪构成的,以该罪名认定。
4、客观行为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暴力,是指直接对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自由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是指采取恐吓、威胁等言语、肢体的行为,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致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意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如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的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5、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定罪的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妇女意愿是主观的,案发后,受害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掩盖案发时的真实想法。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以受害人的陈述来判定,要结合案情来判定。有些案件,受害人有强烈的反对意愿或者反抗行为,比较好界定。而实践中,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由于年龄、认知等方面的限制,不敢明示反抗的意愿或做出明确的反抗行为,这一点是最难界定的,要结合案发环境、受害人年龄、认知特点等方面综合判断。
6、责任形式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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