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出执行异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1 17:28:58 286 人看过

一、怎样提出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一旦提交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在收到异议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1)如果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

(2)若理由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异议。

3.对于裁定结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必备异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应明确列出具体的异议或复议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申请书还需附上以下必备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用以确认异议人的身份和资格;

2.相关证据材料,用以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和请求;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与异议人进行沟通和联系。

三、执行异议提出期限

对于执行异议的提出,存在明确的期限要求: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受此期限限制。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也需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如果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那么案外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员将予以驳回;

(2)如果理由成立,需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3)如果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4)除案外人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也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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