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的分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21:46 207 人看过

一、转让背书的分类

转让背书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形式。一般转让背书是具有完全的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的背书,它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亦称记名背书,它是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空白背书亦称不记名背书,它是仅记载背书人名称及其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被排斥的背书,它包括无担保背书、禁转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几种形式。转让背书是背书的最主要部分。

二、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三、背书转让的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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