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职责和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两个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可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内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双 方 协 商 、 上 级 劳 动 部 门 指 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有两种:双方协商和上级劳动部门指定。双方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就解决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协议。而上级劳动部门指定则是指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协商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首选方式,因为它可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上级劳动部门指定则是一种备选方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劳动纠纷案件。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上级劳动部门指定,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得到遵守,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内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有两种:双方协商和上级劳动部门指定。双方协商是首选方式,因为它能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级劳动部门指定则是一种备选方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劳动纠纷案件。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得到遵守,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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