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贫困高危孕产妇紧急医疗救助基金,这基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产科急救网络体系,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同时高危孕产妇在产前3天住院还可享受政府补助。此外,生育保险缴费累积一年,在职分娩可享相关福利。
2010年7月,32岁的王某兰(化名)怀孕33+6周,在三日内发生两次晕厥之后,家人将她送到了青白江太平医院就诊。G2P133+6周宫内孕;心肌炎,异位早搏。妇产科与内科医生会诊后作出了初步诊断。
事不宜迟,在征得王某兰及其家属的同意后,太平医院迅速将病人送往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同时向区产急办报告了此情况。区产急办及时与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取得联系,并向区卫生局和市产急办报告,请求支持。
因患者家庭经济困难,青白江区立即启动贫困高危孕产妇紧急医疗救助基金,全力保障母子平安。入院治疗10天后,王某兰出现不规律宫缩,经医院妇产科、心内科、麻醉科医生会诊后决定安置临时心脏起搏器剖宫产终止妊娠,并向青白江区产急办通报情况。
随后,与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共同协作,顺利剖宫产出一活男婴。一天后取出临时心脏起搏器,病情稳定出院。出院后,青白江区共计派出113人次医务人员上门为王某兰进行免费检查、访视26次。目前她已顺利渡过产褥期,母子平安。
这名高危孕妇得以成功救治,是青白江区大力推行母婴安康项目的结果。在确保母婴安康方面,青白江区着力采取了几大措施。
一是继续实施高危孕产妇产前3天住院费用政府补助。
截至今年10月共补助563人,补助32721元;继续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共补助1459人,补助55.83万元;继续对贫困孕产妇提供医疗救助,共救助贫困孕产妇2人,金额达1.9万元。[导读]:贫困高危孕产妇紧急医疗救助基金,这基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产科急救网络体系,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同时高危孕产妇在产前3天住院还可享受政府补助。此外,生育保险缴费累积一年,在职分娩可享相关福利。
二是完善产科急救网络体系,强化产科急救管理。
完善了产科急救工作预案,明确了急救管理和保障措施,并将产科急救体系纳入急救指挥系统,大大地提高产科急救体系的运转速度和处置能力;加强了产科执业人员理论及技能培训,定期产科急救演练,提高产科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急救能力。
三是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工作。
明确村级公共卫生信息员的妇幼卫生工作职责,注重基层妇女主任、计生干部的协调,督促孕妇早期到乡镇卫生院接受孕期保健;在全区16个医疗保健单位建立了孕产妇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实施孕产妇保健一卡通的管理,实现信息共享,2010年度一卡通录入2940人,录入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筛查监督率100%;住院分娩率99.91%。
四是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
率先出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共报告流动孕产妇545人,结案540人,其中高危134人,管理率100%。
-
湖北卫生医疗对口支援扶贫助困难产孕妇母子平安
300人看过
-
紧急医疗援助贷款
262人看过
-
北亚医疗扶贫救助工程启动
444人看过
-
设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
452人看过
-
绥化市启动两低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
213人看过
-
紧急救助会否导致责任
275人看过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 更多>
-
紧急求助!二级医疗事故调例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20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
-
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之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5何为紧急救助?以往的民法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法律层次上可以理解为:在他人生命、健康及合法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是自然灾害时,非为法定或者职务行为予以将他人脱离危难之中的行为,称之为紧急救助行为。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成都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费用有多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网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30在线查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cdhrss.chengdu.gov.cn/处理费:免费电话查询:咨询电话:028-61881800。
-
紧急救助受助人损害能赔偿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2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造成重大过失外,均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从法律层面来讲,不仅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还应当对其给予表彰和大力宣传,让见义勇为者放心救人、助人。
-
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降低该紧急情况所带来的损害而采取了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的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对财产的损害。那么,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