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15:45:45 428 人看过

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有什么?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5、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二、如何构成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奖励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

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进行行政奖励时要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行政主体不能越权奖励,还要符合法定的交易程序,否则该奖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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