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电业局的职工李雪明,2年前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后出现很多不适症状,经鉴定这是外伤后留下的综合征,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再次认定这也属于工伤。电业局不服认定结果,将劳动局告上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属于工伤。5月29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双方针对后遗症是否与第一次的工伤有关、事隔2年后能否再次认定工伤2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7月,李雪明在施工中不慎掉入电缆管中,后就诊于乌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折,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同年11月,电业局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认定工伤,李雪明被认定右足舟状骨骨折为工伤。
病愈后,李雪明总是感到头疼、头晕、肢体麻木等。他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称他在工伤中头部受伤造成精神障碍。2005年7月,自治区人民医院给李雪明出具伤情鉴定:这些症状都是头外伤后综合征、脑梗塞。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的鉴定,认定李雪明的头外伤综合征与头部外伤有关。2005年8月,市劳动局作出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决定。
2005年12月,电业局不服市劳动局认定工伤一案,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业局认为李雪明受伤经医院检查时,只是脚部骨折,大脑和身体其他部位并没有发现异常。现在距离事发意外已经有2年时间,他又提出工伤时也伤到了头部,这不符合事实,要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错误认定结果。
天山区法院一审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李雪明提出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雪明受伤后,医院的证明书上虽写明其他部位未见异常,但从头、面部的诊断结果中可以看出,他的头部的确有外伤的事实。所以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李雪明所患病确实与头部外伤有关联,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持劳动局作出的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决定。
李雪明的代理人认为,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李雪明首次认定工伤时,只对脚部明显伤进行了认定,没有对头部和其他部位鉴定伤情,所以引发争议。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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