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对工伤认定书的结果不服应该如何救济
1、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不仅是因为受伤或者得了职业病,还包括因工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应当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10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视同工伤认定的应该享受和工伤同样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从事劳动或者领导指派的场所或者区域,48小时之内,应当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旧伤复发”的确认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但是这种情况下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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