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应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7:02:39 389 人看过

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由于离婚案件,主要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婚姻关系就自行消灭,就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再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就应终结该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的,法院应依法结束诉讼程序。原告也可自行向法院申请撤诉,需要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准予撤诉,制作裁定书。撤诉原告可以退回起诉费的一半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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