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军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10 425 人看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6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海军,男,33岁(1973年1月1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王乡山坪村(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开古庄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海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薛海军携带菜刀,伙同薛三牛(男,另案处理),至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桥梁厂院内生产区盗窃电缆线130米,后二人在桥梁厂西墙外一空地无人处将所盗电缆线的线皮烧毁后,准备将铜线运走时,被桥梁厂巡逻人员刘小勇、刘振明、杜鹏发现,并将薛三牛抓住,被告人薛海军用言辞威胁刘小勇等人放人,遭到刘小勇等人拒绝后,被告人薛海军拿出携带的菜刀,冲刘小勇肩部、腹部比划,其间,薛三牛也趁机逃走。被告人薛海军的行为造成刘小勇左侧腰部皮肤挫伤。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130米价值人民币650元。被告人薛海军于2006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海军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薛海军的供述,被害人刘小勇的陈述,证人刘振明、杜鹏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办案说明,涉案物品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海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海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薛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钢锯一把、压力钳一把、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马绍辉

人民陪审员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张振旗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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