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在离婚纠纷调解中如何应用策略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具体措施包括给当事人留出时间自我消化和冷静思考、以诚待人、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要矛盾、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等。这些策略有助于提高离婚纠纷调解的成功率。
为了给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时间来自我消化和冷静思考,这一做法有点类似于冷处理法。主要适用场景是,当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后,当事人仍然未能达成和解,但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时,可以暂时放下纠纷的调解,给予当事人一些时间。这样做,一方面当事人的亲友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的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纠纷来说是必要的。
(二)以诚待人,赢得信任
离婚案件的调解法官,首先必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这是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那么应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意见。具体应做到:第一,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往往有许多话压抑在心头,如能耐心、真诚地听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第二,了解、关心当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他们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第三,对当事人过分的言行和错误的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的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批评:第四,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
(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利用冷处理法
有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表现为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她)仍在意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意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需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让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相反,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浇油,适得其反,甚至激化矛盾,导致调解失败。
(四)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
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通常多种多样,但其中往往会存在一个主要的、主导性的原因,如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第三者插足、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性格不和等等。调解人员必须善于观察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根据情况,对症下药。如对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在调解中要对过错方提出批评,劝其改正错误,并劝说另一方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性格不和的,要引导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多看对方的优点、长处等等。
(五)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
要注意利用当事人父母、子女的力量,通过亲情诱导,软化双方关系。同时,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圈子,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他们参加离婚纠纷的调解。
从现象看本质
标题:从现象看本质——对网络暴力现象的分析与探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现象日益严重。网络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压力和物质损失,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从现象看本质,网络暴力问题的根源在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互动性,导致人们无法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进而放纵暴力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执法和预防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立法方面,我国应加强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例如,通过制定《网络暴力防治法》,明确网络暴力的种类、性质和处罚措施,以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率。
其次,执法方面,我国应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络暴力的侦查,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网络暴力犯罪的公诉。对于网络暴力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以示警示。
最后,预防方面,我们应从教育、道德和法律入手,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在网络环境中,我们应倡导文明、和谐、公正的网络文化,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总之,从现象看本质,网络暴力问题的根源在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互动性。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立法、执法和预防工作,共同构建文明、和谐、公正的网络环境。
冷处理法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当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后,当事人仍然未能达成和解,但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时,可以暂时放下纠纷的调解,给予当事人一些时间。这样做,一方面当事人的亲友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的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纠纷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作为调解法官,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了解、关心当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他们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调解过程中也要注意利用冷处理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对症下药,抓住主要矛盾,对症下药,同时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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