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1、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办事程序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政策依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三)内容与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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