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XX对《法制晚报》记者称,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是最高法院一直在推行的改革事项,经过多年改革,法院内部的审判权与执行权开始有了相对的分离。但这种分离依然不彻底,或者说,只是表面上的分离,而不是实质上的分离。
实质上的分离是指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司法体制意义上的分离,不是机制上的分离,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便是要实现体制上的分离。
所谓体制上的分离,指的就是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在不同的体制上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审判权的行使形成了审判权的体制,执行权的行使形成了执行权的体制,这两种体制应当分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合一。
现在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合在人民法院这个体制上,是存在缺陷的。审判权是司法权,执行权是行政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国家的执行机关,由审判机关按照审判权的标准去行使执行权,必然导致执行体制的扭曲,造成实践中的执行难和执行乱。
应当将执行权从法院的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另外专设一个独立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在内的全部国家执行权。这个改革,我理解,就是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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