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5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为准确、真实的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成果,保证会计报表能够满足有关部门的需要,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和统一的要求进行:
(1)真实可靠。在编制报表前,应对各种帐簿、表册、财产进行认真审核和清查,以保证帐证、帐册、帐实、帐款、帐表及内外帐务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全面完整。会计报表要求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编报,要求能充分反映经营活动的全面情况,而且在编报过程中应按规定格式填报,不得少编漏报,随意取舍。
(3)及时准确。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并且要求数字必须准确无误,这样才能保证编报报表的目的。另外,会计报表是会计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在一定时间内起备查作用。因此,《商业银行法》第5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会计报表的档案管理分为定期保管和永久保管。定期保管分为15年和5年两种;而永久保管是在各级行保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装订成册,编造清册,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报表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注意保密,做好保管工作。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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