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质权成立。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产生效力,质权在质押合同生效后成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债务人如果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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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出质人在将自己的一定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后,应向质权人担保。在无法还请债务时,质权人可根据合同处理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质押保管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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