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劳动关系可合法存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30:27 337 人看过

日前,经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解,原告老王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

2006年8月,老王所在的无锡市某纺织厂因生意不景气而破产,该厂于同年与老王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社会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到2017年老王退休。当时未满50岁的老王正值壮年,公司破产后,不甘下岗待业在家的老王,于2008年又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干起了保安工作。由于该物业公司是上一天休息两天,所以休息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老王在物业公司做了两年后,感觉以自己的精力与体力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到另一家电力公司谋了一份工作,负责看管电器设备。

2011年2月,正在公司值班的老王意外地收到电力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明确告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来,老王在工作期间曾多次与同事调班,影响了公司的值班安排计划,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隐患,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王。

但是,老王却对公司单方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他认为,虽然有时会与同事调班,但并未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并且,自2010年1月应聘至电力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为此,老王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力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3万余元。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具有惟一性,老王的正式劳动关系是与其保留社保关系的某纺织厂建立的,该电力公司并未对老王进行考勤,且老王在上班期间也曾有多次找人替班的行为,因此认定老王与电力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老王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于是起诉至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法院认为,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明确了多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合法存在的。同时,虽然老王与该电力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老王的工作系该电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此后,经承办法官调解,老王放弃了原先的诉请,电力公司也同意给予老王1万元的补偿金。(李正晖周杨)

◆法律名词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什么争议
    我们知道当你从一家公司离职后转入另一家公司的话,那么你是要先办理相关的手续喜才行。这么做的原因就是把你的五险一金什么的相关资料转入新的公司,好继续办理。有的人就不会办理,那么这就可能会存在一个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什么争议呢?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
    2023-04-28
    386人看过
  •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
    2023-06-21
    84人看过
  •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之间存在什么联系?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从签订劳动合同那一刻开始,劳动者就与劳动者的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真正成为了劳动力的所有人,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获取相应的报酬。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一)、联系两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对于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的事项,集体合同具有补充的功能。(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
    2023-07-04
    157人看过
  •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2012年3月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属劳务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应为事实劳动关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解释
    2023-06-02
    160人看过
  • 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是合作关系,有合作协议无劳动合同合作关系。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行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督查、督促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其解雇的行为合法吗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其解雇的行为是合法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解雇。拒签劳动合同声明,就是在用人单位在提高或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出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该劳动者写书面声明,说明拒签合同的理由,保留书面证据。劳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签定,仍不签定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自用工
    2023-06-25
    88人看过
  • 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一、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动者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单位又称用人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作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档案关系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档案是我们进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从甲单位到乙单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将其个人档案从甲单位转到乙单位,劳动者在哪个单位上班,其档案也由哪个单位保管。这种档随人走的管理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种错觉: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要档案在这个单位,这个单位就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是他没有在这个单位
    2023-06-09
    443人看过
  • 劳动关系挂靠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2023-04-05
    455人看过
  • 退休后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从法律上讲,超龄老人可以成为劳动者。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规定上看,其仅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可以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超过60岁的老人同样可以成为劳动者。(二)退休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退休只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不适用于全体超龄老人。(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并非由“退休年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而并非由退休年龄判断是否构成
    2023-03-25
    202人看过
  • 我国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看,两部法律均没有明令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如果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则其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律师补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有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也可以在二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就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可存在于下列情况:1、下岗、工伤
    2023-05-06
    170人看过
  • 60岁上班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不存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
    2023-06-14
    430人看过
  • 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单位已经开始用工的,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材料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如果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未签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办法:劳动者可以依法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公司拒不承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2023-07-28
    120人看过
  •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哪些情形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的情形是: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一、非全日制员工出意外是工伤吗签订了合同既算工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按照以下情况: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
    2023-03-19
    390人看过
  • 劳动无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力问题,劳动关系没有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的。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存在。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样,第三十八条规
    2023-02-18
    323人看过
  • 一人存在2个劳动关系可以吗
    一、一人存在2个劳动关系可以吗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二、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2023-04-28
    42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仲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申请劳动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 更多>

    #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2022年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26
      法律不禁止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不能影响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否则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 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8
      在我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行为,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未1可以开除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存在劳动争议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9
      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规划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纠纷。这三种情况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因此,没有劳动关
    • 劳动合同在无效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还会存在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
    • 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说明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7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去遵守,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违反签订的劳动和同,均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并要求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合同,也要在一定情况下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在一定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