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应回避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13:55 109 人看过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公证员的工作条件

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不需再考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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